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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文物局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9-05-29 来源:省文物局

        一、总 则

      (一)为认真履行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文物局赋予的职责,使省文物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文物局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各处室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文物局和省文化厅的各项工作部署。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要树立全局观念,服从命令,保证政令畅通;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讲究效率;要谦虚谨慎,干净干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局长、副局长及各处室职责

      (四)省文物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涉及人事、财务和文物工作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局长外出期间,委托副局长主持全局工作。

      (五)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文物局进行内事、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各处室依照有关职能配置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七)各处室实行处长负责制,处长主持本处室的工作,副处长协助处长工作。处长外出期间,委托副处长主持本处室工作。

        三、依法行政

      (八)省文物局切实强化法治意识,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九)省文物局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紧密结合本省实际,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有关文物工作的地方性立法建议,制定并下发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十)省文物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规章。

      (十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省文物局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条件、精简程序,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十二)按照文化部《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使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落实到位。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四、行政监督

      (十三)省文物局加强对省委、省政府和省文化厅交办工作任务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反馈交办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十四)省文物局自觉接受省人大、省政协及其有关机构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按要求向省政府和省文化厅报告。

      (十五)省文物局要认真答复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和建议,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十六)省文物局加强文物系统内部监督,积极预防并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和其他不当行政行为。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十七)省文物局加强文物宣传工作。以省文物局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和实施的重要举措以及发生重大的文物损毁事件,应及时组织宣传报道,报道内容要报局领导审定。

      (十八)省文物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五、工作程序

      (十九)省文物局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民主化。

      (二十)省文物局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的调研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省文物局应在每年年初提出全年重点工作计划,主要包括需要讨论的法律规章草案、年度财政预算、准备召开的全省性会议、重点文物保护项目、重要展览项目和人员培训方案等,形成年度文物工作要点下发执行。

      (二十二)各处室、各省直文博单位要认真落实省文物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六、会议制度   

      (二十三)省文物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二十四)局长办公会议应有至少半数以上的局领导参加,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外出期间,可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文物局及省文化厅的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2、讨论审定上报省委、省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3、研究制定全省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省文物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

      4、讨论通过局机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5、研究局机关其他重要事项。

      (二十五)局务会议由局领导,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必要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文物局及省文化厅的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2、听取各处(室)和省直文博单位年度工作汇报。

      3、研究部署省文物局的重点工作计划。

      4、通报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有关重要情况。

      5、讨论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十六)局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和处理全局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局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十七)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局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有关组织工作由综合处负责。提请局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处室负责人提出,分管局长审核确定,必要时报局长确定,有关组织工作由提出议题的处室负责。会议必要时应形成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二十八)省文物局召开的工作会议及全局性活动,由局综合处归口管理和协调。各类全省性会议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大力提倡少开会、开小会、开短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经费。

        七、公文审批

      (二十九)省文物局应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十)以省文物局名义印发的重要请示、报告、意见等,应由局长签发;以省文物局名义印发的一般公文,由分管局长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需省文物局审批的事项,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三十一)省文物局印发的所有公文统一由局综合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局领导分工呈批。

      (三十二)省文物局制发的公文,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加强审读核校,提高质量。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加快电子公文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办文效率。

        八、作风纪律

      (三十三)省文物局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全体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科技、经济、法律和各项文物工作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省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四)省文物局领导要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三十五)省文物局建立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各项政务纪律。各处室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局领导请示。

      (三十六)省文物局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十七)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局综合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