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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2482349/2021-00102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发布机构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文件 成文日期 2021-12-22
    《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2 17:28 来源:浙江省文物局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372号政府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文物局、省自然资源厅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以下简称《划定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规划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为此,省文物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划定办法》。

    二、制定意义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以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划定办法》指导下,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进行科学合理划定,对于保护文物安全,控制和引导周边建设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制定目的

    《划定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1.确保划定工作科学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只有经省政府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经省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才具有合法性。《划定办法》的制定使得划定工作有据可循,确保科学合理。

    2.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划定的根本目的是在于确保文物本体安全,《划定办法》是多年划定工作实践的成果,对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分析梳理,在《划定办法》指导下开展划定工作,有助于消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隐患。

    3.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限制性建设区域,依据《划定办法》科学合理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有助于有效控制和正确引导在建设控制地带地带内的各类活动,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城市更新、乡村振兴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文物保护与周边环境、历史风貌协调的关系,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利用展示之间的关系。

    四、制定依据

    1.《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具体办法,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省规划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4.《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其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必须确保文物本体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完整,划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1.主要内容:《划定办法》主要规定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调整的原则、标准、程序,征求意见、管理规定以及调整范围等内容,还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说明和界桩进行规定。此外,编制了《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导则》作为《划定办法》的技术性规范。

    2.适用范围:全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

    3.适用期限:长期有效。如出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六、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的通知》(浙文旅办〔2020〕36号)的规定,征求意见情况如下:

    1.省文物局组织文保、规划等有关专家对制定《划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调研论证,并组织委托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发展与历史保护研究所开展《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导则》编制工作。2017年5月,形成课题报告。

    2.《划定办法》及其附件《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导则》是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省文物局多次组织文保、规划等有关专家对内容进行了论证,并于2021年1月通过省级专家审查。

    3.在上报省政府之前,征求了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并与省自然资源厅协商一致。

    4.《划定办法》(草案)于2020年1月21日至31日通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文物局等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

    5.根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要求,省文物局综合处对《划定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通过。

    原文链接: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