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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2482349/2021-00100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发布机构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文件 公开日期 2021-12-15
    统一编号 ZJSP66-2021-0008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浙文物〔2021〕225号
    浙江省文物局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2 17:21 来源:浙江省文物局

    为规范我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调整,适用本办法。文物保护点可参照执行。

    经法定程序划定或调整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管理规定,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内容分类。

    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遵循维护文物本体真实性、安全性、完整性和历史环境完整性、自然环境协调性的原则。

    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必要的保护范围。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保护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文物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划定并公布。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所在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由所在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文物局、省自然资源厅对上报省政府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办理意见。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应当通过论证会等形式书面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文物保护单位产权人、管理使用单位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可通过书面调查、实地走访、座谈会、听证会或网络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具体划定技术标准按自然资源主管政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制图规范和《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导则》执行。

    六、划定方案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字说明、图纸和矢量数据。文字说明必须明确文物本体组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边界、占地规模,制定管理规定。涉及城镇建设用地的建设控制地带应提出详细的建设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必要时应提出建筑密度、适建项目、视廊分析等要求。

    图纸和矢量数据表达内容应与文字说明相一致,底图应为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图面清晰准确,标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边界、占地面积和分级分类内容,注明相关技术经济指标;标注保护对象。矢量数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数据规范和要求。

    七、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已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调整的,应对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客观分析,并按本办法第四点规定调整并公布。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古遗址古墓葬有新考古发现或破坏的;

    (二)文物本体组成部分有新扩展或损毁的;

    (三)价值研究与认识有新发展的;

    (四)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与世界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不一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文物保护单位调整级别后,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新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在重新划定公布之前,按原划定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管理规定进行保护。

    九、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划定公布后1年内,应当在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相应的点位设置界桩界标和标志说明。

    十、本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林业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法院、省检察院、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

    浙江省文物局综合处                                                 2021年12月15日印发

    解读链接:《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