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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2482349/2018-00004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发布机构 浙江省文物局 公开日期 2018-03-27
    统一编号 ZJSP22-2018-0002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浙文物发〔2018〕84号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考试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8 15:00 来源:省文物局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考试培训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资质管理,我局特制定了《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考试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物局 

    2018年3月27日 

    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考试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考试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以及《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和培训,其中责任设计师、责任工程师和责任监理师的资质考核按国家文物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浙江省文物局负责指导、监督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考试培训工作;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受浙江省文物局委托,具体承担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受有关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二)负责将全省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考试结果上报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

    (三)负责申领、发放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颁发的资格证书;

    (四)负责全省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资格证书的变更和其他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省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和传统工匠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经浙江省文物局核准后,由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负责申领、发放施工技术人员和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  报名参加文物保护工程上岗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国家文物局规定的其他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资格条件。

    第六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身份证、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并对其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应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发放考试通知和准考证。

    未参加由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组织的考前培训,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者,也可报名参加全省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资格考试。

    对长期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熟练掌握传统工艺技术,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老工匠,经业务培训合格者,可免试申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相关资格证书。

    第八条 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浙江省文物局聘任命题专家组织命题。命题专家根据考试大纲、难度系数、知识点的分布等要素,编写试题题库和标准答案。

    第九条  每次考试前,由命题专家从题库中选择产生试卷,同时生成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应具有唯一性。

    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秘密文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每一次考试试卷命题专家在参加命题工作前应与浙江省文物局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条  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应按照方便应考的原则,建立严格、高效的考务工作机制,保证资格考试的安全、顺利进行。

    考试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报名地点由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提前公告。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应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并自觉遵守考试规划。

    资格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试卷密封提交阅卷。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通过浙江省文物局网站或其他指定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疑议的,应当在成绩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提出。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考人员可向浙江省文物局提请复议。浙江省文物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弄虚作假情形的,一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已经参加考试的,取消考试成绩;已申领相关资质证书,需收回注销。

    第十四条 应考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有作弊行为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一年内不得再次报名参加资质考试。扰乱考场秩序的,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应告知考场违规行为受处理者其所受的处理类型、情节和依据。受处理者对其所受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提出。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诉当事人。

    对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浙江省文物局提请复议。浙江省文物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命题专家有违反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由浙江省文物局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浙江省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有关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浙江省文物局组织调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资格考试、培训和继续教育依据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费用,并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并接受省级管理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如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办法也应随之变动及时修改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链接:《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上岗人员考试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