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000002482349G/2025-00336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文物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31 |
| 统一编号 | ZJSP66-2025-0006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文 号 | 浙文物〔2025〕393号 | ||
各有关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温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嘉兴市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考古前置工作经费定额编制,有效保障考古前置工作经费,并尽量减轻土地储备单位、基本建设单位和其他生产建设单位负担,助力提升我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及有关文件,我局基于不同性质的考古前置工作分别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编制了《浙江省考古前置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定额编制规定(试行)》,并已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物局
2025年12月31日
浙江省考古前置调查、勘探、发掘经费
定额编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考古前置经费定额编制,减轻土地储备单位、基本建设单位和其他生产建设单位负担,保障考古前置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域范围内考古机构为配合土地储备、基本建设工程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需要而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所需工作经费定额编制,同时为土地储备单位、基本建设单位和其他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投资预算提供参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勘探人员”是指考古勘探项目负责人及考古机构临时聘用的技工和勘探工等。
“技工”是指协助考古勘探、发掘项目负责人实施勘探、发掘工作的技术工人。
“民工”是指因考古勘探、发掘需要,承担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的考古机构临时聘用、按日计算工资的工人。
“消耗材料费”是指在考古勘探和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中自然损耗的小型工具、文具及包装、覆盖、加固、修复材料等的费用开支。
“资料记录费”是指考古勘探和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所必需的文字、录像、摄影、绘图、测量、数字化记录等工作的费用及印刷费用。
“交通运输费”是指考古勘探和发掘、资料整理过程中民工和技术工人往来,器材设备、消耗材料、出土文物及生活资料的运输所需费用。
“临时建筑设施费”是指考古勘探、发掘进驻期间所必需的临时性建筑设施费用。临时建筑设施包括考古机构工作人员、技工及民工住宿房、伙房、值班房、工作用房、文物库房及水电、网络设施等。
“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是指为更好地保护出土文物,必须送往专门科研单位或有关专家对文物标本进行测试鉴定,采用多种科学方法进行研究所产生的费用。
“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管理费”是指从事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的单位所必须列支的人员费用和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办公、交通、补助、野外津贴、专家费及技工和民工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
“安全保卫费”是指为保证考古发掘现场及出土文物安全而雇用或聘请的保卫人员费用,维护发掘现场安全和临时存放文物场所安全而购置必要的保卫器械和安全监控等设施所需费用。
本规定确定考古勘探及发掘经费定额内容构成时,根据我省考古前置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剔除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规定包含的“回填费”“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不可预见费”“占地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条 本规定的“民工用工数量定额”及测算“技工日工资额”“技工用工数量定额”“考古勘探经费定额”“考古发掘经费定额”采用的百分比均采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相关规定的中低值。
第五条本规定的“民工日工资额”“技工日工资额”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及我省考古机构实际支出的民工、技工日工资额确定。
“民工日工资额”为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第二档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23元)乘以8小时计算,即:民工日工资额=23元×8小时=184元,并随浙江省人民政府调整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动态调整。
“技工日工资额”为上款确定的民工日工资额的160%,即:技工日工资额=184×160%=294.4元,并随浙江省人民政府调整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规定,考古机构因配合考古前置工作进行考古勘探、发掘取得的收入属事业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专门用于承担相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统筹、挪用,未经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章 考古调查经费定额
第七条 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第三条规定,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费及不可预见费等,调查经费定额按调查面积编制。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为进一步减轻土地储备单位、基本建设单位和其他生产建设单位负担,我省考古前置调查工作均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考古勘探经费定额
第八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分为普通勘探和重点勘探。
第九条 普通勘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探孔一般按3米等距梅花孔布设,避免漏探古墓葬和其他重要遗迹。民工用工数量标准为每百平方米1.5工/日。技工用工数量标准为民工数量的8%。
每百平方米普通勘探收费内容及定额:
一、人工费用:
1.民工费:民工日工资额×民工用工数。
2.技工费:技工日工资额×民工用工数×8%。
二、其他勘探费用:
1.消耗材料费:民工费×1.1%。
2.记录资料费:民工费×0.9%。
3.运输费:民工费×0.8%。
4.临时建筑设施费:民工费×3.5%。
三、勘探工作管理费:(一+二)×20%。
3米等距梅花孔普通勘探收费定额如下:
定额内容 | 每百平方米定额 | 每平方米 定额(元) | ||||
日工资(元) | 民工用工数(人) | 百分比 | 小计(元) | 总和(元) | ||
一、人工费用 | 311.33 | 394.5 | 4.0 | |||
1.民工费 | 184 | 1.5 | 276.00 | |||
2.技工费 | 294.4 | 1.5 | 8% | 35.33 | ||
二、其他勘探费用 | 17.39 | |||||
1.消耗材料费 | 1.10% | 3.04 | ||||
2.记录资料费 | 0.90% | 2.48 | ||||
3.运输费 | 0.80% | 2.21 | ||||
4.临时建筑设施费 | 3.50% | 9.66 | ||||
三、勘探工作 管理费用 | 20% | 65.74 | ||||
注:1.表内其他勘探费用的百分比以民工费总额为计算基数。
2.表内勘探工作管理费用的百分比以人工费和其他勘探费总额为计算基数。
以上收费定额适用于孔深不超过2.5米的普通勘探。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勘探经费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十条 重点勘探是指为了解古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勘探对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额外增加不超过普通勘探费用总额10-15%的重点勘探费用。
(一)地块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范围内、地下文物埋藏区;
(二)经调查确认地块范围内存在古遗址、古墓葬;
(三)地块位于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范围、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历史上可能作为古代都城、州城、府城、县城等所在区域。
第十一条 考古勘探需要通过开挖探沟来明确地下文物遗存埋藏情况的,根据开挖探沟的面积,参照古遗址考古发掘经费定额标准编制考古勘探经费定额。
第四章 考古发掘经费定额
第十二条考古发掘的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民工用工数量标准为每平方米6工/日。技工用工数量标准为民工用工数量的15%。
第十三条 每平方米考古发掘收费内容及定额:
一、人工费用
1.民工费:民工日工资额×6人。
2.技工费:技工日工资额×6人×15%
二、其他发掘费用:
1.消耗材料费:民工费×2%
2.记录资料费:民工费×2%
3.运输费:民工费×1.5%
4.临时建筑设施费:民工费×3.5%
5.标本测试鉴定费:民工费×3%
三、发掘工作管理费:(一+二)×20%
四、安全保卫费:(一+二)×10%
每平方米考古发掘收费定额详见下表:
定额内容 | 每平方米定额 | ||||
日工资(元) | 民工用工数(人) | 百分比 | 小计(元) | 总计(元) | |
一、人工费用 | 1369.0 | 1951.9 | |||
1.民工费 | 184 | 6 | 1104.0 | ||
2.技工费 | 294.4 | 6 | 15% | 265.0 | |
二、其他发掘费用 | 132.5 | ||||
1.消耗材料费 | 2% | 22.1 | |||
2.记录资料费 | 2% | 22.1 | |||
3.运输费 | 1.50% | 16.6 | |||
4.临时建筑 设施费 | 3.50% | 38.6 | |||
5.标本测试 鉴定费 | 3% | 33.1 | |||
三、发掘工作 管理费用 | 20% | 300.3 | |||
四、安全保卫费用 | 10% | 150.1 | |||
注:1.表内其他发掘费用的百分比以民工费总额为计算基数。
2.表内发掘工作管理费用、安全保卫费用的百分比以人工费和其他发掘费总额为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以上收费定额适用于地层平均厚度在1-2米以内的古代遗址。地层平均厚度不足1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30%,地层平均厚度不足0.5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50%。地层平均厚度在2米以上,每增加0.5米经费定额相应递增15%。具体定额详见下表:
1-2米以内 | 不足1米 | 不足0.5米 |
1951.9 | 1951.9×(1-30%)=1366.3 | 1951.9×(1-50%)=976.0 |
第十五条中小型古墓葬发掘面积以考古勘探确定的每座墓葬平面面积的总和为基数上浮20%计算,发掘经费参照上述经费定额编制。
第十六条 发掘对象为大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遗迹时,可按发掘对象的形制、规模计算劳动力投入量,以此为基数另加200%的其他发掘费用。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实际需要单独计算发掘收费定额:
1.形制特殊;
2.规模巨大;
3.出土文物可能特别丰富或需进行特殊保护;
4.其他如洞穴、贝丘、地下水位较高等特殊古遗址。
第十七条 发掘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额外增加不超过发掘费总额20%的文物保护费和不超过发掘经费总额10%的资料出版费:
1.发掘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古遗址;
2.发掘总数在200座以上的古墓葬;
3.出土文物可能特别珍贵、丰富或遗迹特别重要的。
第十八条 考古发掘中发现特殊重要遗迹现象,因土地储备、基本建设工程及其他生产建设等原因不能原址保存,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由土地储备单位、基本建设单位、其他生产建设单位承担迁移异地保护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主动性考古调查、勘探及因科学研究需要的主动性考古发掘的经费预算定额,按《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考古勘探、发掘费用定额没有包括考古勘探、发掘的回填费用、地块范围内需勘探及发掘区域原生土层上的渣土清运费用。以上费用由申请开展考古前置工作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民工日工资额”“技工日工资额”只适应于考古机构编制考古勘探、发掘经费定额。
因考古机构聘用民工和技工的日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具有不确定性。考古机构因开展考古勘探、发掘工作需要聘用民工、技工时,可根据实际调整民工日工资额,但民工小时工资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可根据技工工种及熟练程度确定技工等级,并根据技工等级确定技工日工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抄送:各市、县(市、区)文物局,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文物局综合处 2025年12月31日印发
政策解读:《浙江省考古前置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定额编制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原文下载: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考古前置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定额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文物〔2025〕39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