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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立法保护传承大运河文化遗产
    发布时间:2025-02-21 来源:国家文物局

    日前,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天津段,北起武清区河西务镇木厂闸,南至静海区唐官屯镇九宣闸,其中包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北、南运河天津三岔口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天津段相关联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与大运河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跨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有关工作。

    《条例》强调,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保护的要求,科学编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规划,分类施策,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划,编制本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明确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城乡区域统筹协调等内容,并与本市国土空间等规划相衔接。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编制本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明确文化遗产构成、文化遗产评估、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等内容。

    《条例》强调,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在大运河天津段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不得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不得破坏大运河历史风貌。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古村古镇、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保护,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生产生活的延续性。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大运河相关的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和传承。

    《条例》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应当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的原则,以不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及其环境风貌为前提,深入挖掘和丰富大运河文化遗产内涵,提升展示利用水平,增强传承活力,充分发挥其展示中华文明、彰显文化自信的作用。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项目实施。注重运用市场化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

    《条例》强调,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未保护现场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由相关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徐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