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349/2024-00204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发布机构 浙江省文物局 成文日期 2024-07-05
文号浙文物提〔2024〕11号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3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11 15:13:32
来源:浙江省文物局

卢远征等委员:

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39号建议《关于推进老屋复兴 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老屋保护有关工作情况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老屋保护利用,近年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在《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基础上,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关于加强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文件,杭州、金华、丽水等市专门制定了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方面的条例,为老屋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 

保障。二是完善保护体系。开展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村落的普查、申报和认定,将更多老屋纳入保护范围。我省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普查登记文物建筑逾6.5万处,占全省不可移动文物的80%以上,其中约1.6万处被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全省共认定公布历史文化名城20座、名镇94个、名村218个、历史文化街区107片,省级以上传统村落1065个,其中701个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公布历史建筑1万余幢。三是加强老屋本体保护。多次下发文件禁止擅自核销、损毁、拆除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的文物建筑,推动市县开展建档、挂牌工作。将文物建筑保护纳入文物工作考核评价重要指标,督促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防止在城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出现野蛮拆除现象。同时,大力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历史文化(传统)村落重点村和一般村保护利用项目建设,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等工作,有效改善老屋保存状况和周边环境风貌。四是探索保护利用新模式。指导市县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鼓励各地探索在保护中发展和传承的新模式。包括政府引导、民间组织和村民共同致力于的整县域推进的“松阳模式”,以政府为主、多部门协作推进的“建德新叶模式”,及以村民自治管理为主、聚落整体保护的“兰溪诸葛模式”等。特别是“松阳模式”的实施,不仅极大地保护了当地传统村落中的老屋,有效改善了老百姓的人居环境,培养了一批本土工匠队伍,还积累了私人产权文物和传统村落保护的宝贵经验,于2022年被纳入中央一号文件予以全国推广。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老屋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加强城乡建设中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不断创新完善老屋保护体制机制。积极推动建立由省委宣传部牵头,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建设、财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包括研究全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规划及相关相关政策,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重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实施等。将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与历史文化村落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争取每年选择一批重点村,在规划编制、项目谋划、技术服务、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形成保护合力,统筹做好老屋保护工作,努力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提升老屋周边整体风貌。同时,联合多部门完成《浙江省涉文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管理机制创新研究》课题研究,研提政府补偿机制。鼓励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发挥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问效,促进老屋保护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

(二)持续做好老屋资源调查评估和申报认定工作。指导各地按照“能保尽保、应保尽保”的原则,持续挖掘我省老屋资源,将更多保存状况好、保护价值高的老屋发掘和展示出来。指导各地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过程中严格按照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在据实调查文物信息、评定价值的基础上,对符合文物标准的纳入保护名录,认真践行“应保尽保”要求。持续开展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认定工作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争取将更多老屋资源丰富、风貌保留完整的古镇古村纳入名镇名村保护体系。加强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县申报指导,同时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省级试点工作,争取更多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进一步做好老屋保护利用工作。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推进和美乡村三大行动指导意见(2024-2027年)》要求,围绕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加强老屋修缮保护与传承利用。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除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外,鼓励地方加大资金配套,根据建设任务和工作绩效等因素给予项目奖补。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基金、出资认养、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老屋的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工作,激发产权人自主保护意识,让群众成为老屋保护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活态保护。以文物保护工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和农村“老屋复兴”为切入点,积极推广松阳拯救老屋行动、兰溪诸葛村预防性保护等工作经验,每年修缮、活化利用一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通过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保护利用项目,改善老屋配套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将闲置老屋改造成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乡村博物馆等,成为乡村文化新地标、文化传承新空间,吸引更多人走进乡村,促进乡村休闲旅游、文创产品开发、研学教育培训等新业态发展。

(四)着力强化技术人才保障支撑。在已编制《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导则》《浙江省传统民居类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图则》《浙江省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白蚁防治导则》等多部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科学指导老屋保护修缮和改造利用。依托浙江省文物保护利用协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省村镇建设研究会等机构,集聚文物、建筑、规划、园林等方面的专家,为老屋保护利用提供指导服务。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决策部署,开展建筑师、设计师下乡行动,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健全乡村建设工匠常态化培训、评价等机制,定期举办技能竞赛等活动,吸引更多年轻人传承传统建筑技艺,培育具备专业能力、具有乡土情怀的高水平设计人才队伍和高素养劳动者队伍,为老屋维护修缮、挖掘传承历史文化提供技术支撑。

感谢您对老屋保护利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省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革命文物处)宋丹妮

联系电话:0571-87086703

浙江省文物局 

2024年7月5日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文物局综合处                       2024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