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 公共服务
  • >
  • 专题工作
  • >
  • 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 >
  • 普查文件【已归档】
  • 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国家文物局

    文物普查发〔202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各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要求,为强化部门协作,高质高效推进中央企业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论述和文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摆在治国理政突出位置,作出系统谋划部署。各级文物部门、各中央企业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全力做好中央企业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

    二、明确职责任务,稳步推进文物普查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范围是我国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六个类别。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国家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中央企业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承载了我国工业发展的集体记忆,积淀了深厚的红色底蕴,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各中央企业要主动联系属地文物部门,积极提供管理使用文物的基本信息和文物资源线索(如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等);要指定专人作为对接属地文物部门的联络员,配合开展文物普查工作;要完善保障措施,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各级文物部门要按照本次普查总体方案与标准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开展中央企业文物普查工作,摸清各企业管理使用的文物资源家底、权属部门和保存状况,并将有关普查成果共享,作为公布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名录的基础依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保护利用机制

    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机制,切实抓好相关工作的谋划部署、组织推进、指导督促。

    (一)建立保护协同机制。各中央企业与属地文物部门要建立文物保护协同机制,共同做好中央企业管理使用文物的保护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对管理使用文物的保护状况进行详细梳理,找准薄弱环节,制定保护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隐患,确保文物安全。各级文物部门要为中央企业实施文物保护工程、开展文物保护专业培训、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等提供技术指导,全力支持配合中央企业开展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二)建立文物利用机制。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文物资源有效利用,挖掘文物价值,做好阐释展示。鼓励业态创新,依托文物资源发展一批具有中央企业工业文化特色的文化园区、旅游研学基地、文创产业基地等,推动文物合理利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有机融合。鼓励技术创新,采用数字化手段提供一批可视化、沉浸式、互动性体验新场景。

    (三)建立典型宣传机制。根据中央企业文物普查和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开展情况,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文物局推选一批中央企业文物保护利用典型案例,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建立评价考核机制。中央企业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情况纳入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国务院国资委将不断加强对中央企业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督促指导。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国务院国资委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