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 公共服务
  • >
  • 专题工作
  • >
  • 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
  • >
  • 通知公告【已归档】
  • 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四普”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8 来源:浙江省文物局

    浙文物普〔2024〕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我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以下简称普查)的规范管理,提高普查质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竞争择优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普查任务的第三方机构,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二)注重能力实绩

    根据任务需求和具体工作内容,优先考虑专业能力强、 

    管理水平高、工作基础好,且信誉良好、执业规范的第三方机构。

    (三)形成工作合力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支队伍”建设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技术、设备等优势,有效弥补基层文物部门短板,推进普查工作高质量完成。

    (四)强化过程管理

    切实加强第三方机构履约过程的监管,确保其按普查总体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高效推进各项委托任务。

    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工作

    (一)明确第三方机构参与的重点工作

    第三方机构参与内容原则上以提供专业设施设备、人员参加野外调查、测绘等技术业务,在文物实地调查阶段开展为主。普查数据核查、质量监管、文物认定、成果验收、发布等应由地方普查机构及其办公室直接承担的工作,不得委托给第三方机构。

    (二)规范第三方机构委托方合同主要内容

    地方普查机构应当与确定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并按照委托业务的完成情况向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合同应明确所委托任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和技术要求,完成时限、费用支付方式、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普查过程中获得的数据、信息、报告、资料等成果实施保密管理等各项要求。

    (三)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履约情况的监督

    地方普查机构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工作的主体,对普查质量负责,应紧盯 “四普”工作关键时间节点,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做好对委托任务执行情况的跟踪,对不利于推进工作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要及时了解掌握实施进度,督促第三方机构严格履行合同,按时完成任务,并对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四普”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

    三、严守普查工作廉政安全底线

    地方普查机构应积极会同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接业务的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查处从第三方机构违规取酬、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礼金、礼品、违规借用第三方机构车辆、私车公养、接受第三方机构以考察名义安排的旅游活动等以权谋私行为,切实守牢普查工作廉政安全底线,全力打造亲清政商关系。

    第三方机构在履行合同中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地方普查机构应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上报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典型案例将视情通报。

    特此通知。

    浙江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文物局代章)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