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12月1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文物、博物馆单位以及其他文物安全相关单位等履行文物安全责任和义务,适用本办法。文物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不断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办法》规定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负主体责任,履行七个方面职责:负责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把文物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文物安全工作重大事项,负责依法明确属地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保护机构和人员,确保本行政区域不可移动文物“有人看、有人管、有人查”,将文物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查处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田野文物、地下文物、水下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文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组织),具体负责相关文物的安全管理;乡(镇)级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开展文物安全工作。
《办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防范和打击损毁、盗捞、盗掘与盗窃、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和问题专项整治、完善应急预案,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文物部门提供的文物资源空间信息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十四方面职责。
《办法》强调,要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等工程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业务范围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要明确文物安全管理措施和人员,开展文物安全警示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加强日常巡查和问题整改,严防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责任和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涉及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徐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