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49/2024-00160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发布机构 | 中国气象局 国家文物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20 |
文 号 | 气发〔2024〕11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文物局:
我国文物数量多,空间分布广,气象灾害类型多样且复杂。文物特别是不可移动文物对气象灾害较为敏感,暴雨、台风、大风、强对流、沙尘、高温、暴雪等均可能对文物保护造成不利影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气候变化已成为世界遗产面临的最重大威胁之一”,气候变化及与其相关的灾害性天气对我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和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文物防灾减灾联防联动,共同做好文物行业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共同推进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实防灾减灾工作责任
各级气象、文物部门要清醒认识到目前气候变化背景下文物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抓安全抓防范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超前部署、提前研判,细化监测预警、指挥调度、巡查防守、抢险救援各环节具体任务,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文物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二、畅通信息共享,加强天气预警互动联动
各省级气象部门要加强与文物部门的沟通对接,了解文物行业气象灾害防范整体需求,及时向当地文物部门通报有关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技术条件成熟省份的气象和文物部门应加强信息和数据共享,结合地方气象灾害风险普查成果、文物分布情况和历史灾情,分析研判各级各类对文物有较大影响的气象灾害类别和风险阈值,探索推进国家级和省级文物气象灾害风险图绘制和区划划定,联合开展文物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业务。各级气象部门可商文物部门将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纳入当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库,联合制定发布策略,逐步提高气象灾害预警的精准性。
三、完善应急预案,建立部门沟通合作机制
各级气象、文物部门要将文物行业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地方气象防灾减灾体系,积极考虑在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设置气象监测点位,推动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文物部门应组织重点防御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部门应予以技术支持和指导。省级气象部门和文物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沟通合作机制,定期组织会商。省级气象部门要做好面向文物部门的重大气象灾害过程气象保障服务,及时通报监测实况,做好防范提醒。各级气象、文物部门应适时组织联合应急演练,举办专题培训,对负责文物保护相关人员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各级文物部门可联合气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汛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通过检查制度落实、应对策略、物资准备等情况,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四、做好气象部门文物普查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提供气象部门管理的文物资源信息和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为普查队员现场调查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气象部门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复查,对气象部门提供的线索开展实地调查,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依法认定、登记和公布,纳入依法保护范畴。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央属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大对管理使用文物的保护力度,加强文物价值研究和阐释利用,重视气象文化历史传承,推进世界气象组织百年气象站申报和保护,做好《中国气象史》编撰工作,增强气象历史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意识和保护氛围。
特此通知。
中国气象局 国家文物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