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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物保护:建设工程合法性是退无可退的底线
    发布时间:2022-05-09 来源:浙江省文物局 作者:张焯军

    旧厂房的拆除,你们是否与当地文物部门有过沟通?按目前规划设计,将在此新建一座大体量停车场,你们有无报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对于整个园区的新建项目,你们是否获得了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书?面对执法人员一连串的提问,街道相关负责人一时语塞。

    这一幕发生在台州某历史文化名镇的文物执法现场,文化执法人员正在制止一起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随即,执法人员对该街道下发了暂时停工通知,要求配合调查。

    像此类情况各地还有不少,如何积极面对,台州市文物局局长蔡文富给出了自己的理解,他认为文物安全是政治安全,法人违法又是当前文物安全管理面临的首要风险,形势不容乐观,作为文物执法部门要善于提前介入,敢于动真碰硬,勇于重拳出击、不辱使命、守土尽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在此,我想就案例延伸出的几个问题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对旧厂房的拆除属于建设工程吗?

    属于建设工程。这里有个通常理解和法律定义的区别。一般会认为建设工程就是建筑物、构筑物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相反,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不属于“建设”,该过程也就不属于建设工程。该理解是否恰当?我们来看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显然,该法规明确拆除包含在建设工程的内涵之中。

    我们再来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先该法律立法目的是加强对文物的保护,设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显然,该法明确工程不在于是建造,还是拆除,而在于是否存在损害文物的风险,故拆除应当属于文物保护法中的建设工程范围。对于拆除行为是否可能损害文物,更不能由拆除单位自行判断,应当交由专业部门评估。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须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吗?

    要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三、对于浙江省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涉及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是否可以依法拆除?

    可以依法拆除,但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为此,我们再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又规定,危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危害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综上,可认定在浙江省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涉及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在拆除前,应当履行一定的程序,首先进行调查,得出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结论,再行依法处理,处理也应当根据调查意见处置,必要时,予以拆迁。负责调查处理的单位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来负责。

    四、在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是否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须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在讨论完案例延伸的几个问题外,我想谈下自己对文物建筑保护与利用关系的粗浅看法。

    旧城改造,是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反映现代化发展的过程,在满足建设需要的同时,如果忽视了对历史文化的传承,这样的现代化建设无疑是盲目的。所以,各级政府在大力发展地方经济时,要增强对文物保护的宣传与教育力度,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促使全社会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全面认知和责任意识。特别要处理好文物资源的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工作之间的关系,站在文物保护的角度上,进行地方经济建设,提高地方人民的生活水平。

    本案中,台州市文物局在成立八个月之后,敢于动真碰硬,提前介入开出首张停工通知单,这是对破坏文物违法行为的“零容忍”,值得点赞!对于事发乡镇也是一次警示教育,这有助于增强当地政府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从而在全社会构筑起保护文物的“合力”,更好地维护起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

    (作者系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成员、台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