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优化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体系,根据《浙江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省文物局拟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前期工作由我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申报范围
原则上从已公布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点中遴选。近年来经文物调查确认的新发现或价值认知有新变化、具有较重大文物价值的,可酌情申报。
二、申报原则
(一)价值优先。突出强调文物古迹的价值地位以及全国或全省性意义,申报项目应在全省范围内具有相应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
(二)重点突出。以完善全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体系结构,在品类和分布地域方面具有代表性,填补空白为主。
(三)确保质量。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文物构成明确清晰、文物保护状况良好、日常管理工作到位。
三、申报对象
本次申报遴选工作对以下对象予以重点关注:
(一)见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救国兴国强国的伟大贡献,具有代表性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尤其是见证浙江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重大标志性事件以及革命精神的重要史迹、实物和纪念设施,以及与浙江在改革开放时期和新时代的重大改革、重大建设、重大事件、重大成就相关的重要史迹、实物和纪念设施。
(二)列入省级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以及已纳入或拟申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物古迹,如上山文化遗址群、河姆渡文化遗址、钱塘江海塘遗存等。
(三)入围、入选全国或省级年度重要考古新发现的古遗址、古墓葬等。
(四)明代以前(含明代)保存较为完整的砖石结构建筑,如古桥、古塔等。
(五)全省石窟造像专项调查中发现的重要石窟寺(含摩崖造像)。
(六)内涵丰富的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以及具有浙江传统和地方特色的乡土建筑群。
(七)有代表性的近现代工业遗产、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类文化遗产。
(八)从时代和类别上衡量,在省内数量稀少,或富有浙江文化特色的不可移动文物。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分为名单遴选、材料填报、材料初审、上报核定等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一)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组织开展所辖区内的拟申报对象名单遴选工作。并于2022年4月25日前将《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对象汇总表》上报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形成所辖各县(市、区)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拟申报对象名单,于5月15日前报我局备案审查。
(二)拟申报对象所在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并报送申报文本及相关材料,并依法征求申报对象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申报对象的权属系非国有产权的,申报前应征得所有权人同意。
(三)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各县(市、区)申报工作的指导,统筹专业力量,组建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申报对象的价值评估工作,做好对申报文本真实、准确、完整的审核把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与专家评估意见书一并作为申报文本附件。
(四)申报对象所在的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于7月底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报材料上报我局。申报文本及相关材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式一份)同时上报(申报材料的电子文件请通过浙政钉报送)。
(五)省文物局组织专家现场踏勘、评审论证,并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
五、其他要求
为规范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遴选工作,我局制定了《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与遴选工作指南》(附件1)、《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2)《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标准》(附件3)和《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登记表》(附件4)。请各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按上述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上述文件可在浙江省文物局网站(www.zjww.gov.cn)下载。
联系人:省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处(革命文物处)赵勇、徐露晨,电话:0571-88050520、87019216,浙政钉:18606531919、18758078565,邮箱:876186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