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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2482349/2018-00005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8-02-09
    文  号 浙政办发〔2018〕17号 有 效 性 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21-08-16 17:22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厘清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的文物安全工作职责。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行政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公开责任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

    启动实施新一轮文物平安工程,严格执行文物安全防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进一步扩大安全防护设施覆盖面,改善文物保存与展示的环境条件,提升文物安全防护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基础设施资金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

    三、健全文物安全监管执法体系

    充分发挥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以日常巡查为主,重点督察、交叉执法检查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监管相结合的文物执法监管工作机制,促进文物安全执法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强化市、县(市、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要明确文物安全工作责任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基层文物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业余文物保护员、志愿者等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建立文物安全问责追责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文物安全工作督察力度,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督察重要事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督察评估,通报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梳理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并挂牌督办。建立健全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问责追责机制,严肃查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常态。

    五、推动文物安全防范技术创新

    加强智能分析、生物识别等现代科学技术在全省文物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火灾自动报警和智慧用电领域的广泛应用。运用互联网、物联网、智联网技术,提升技术防范系统远程监管水平。促进文物系统公共安全视频与“雪亮工程”的互联共享,拓展文物安全群防群治的有效途径。利用现有安全技术防范资源,加快推进文物安全预警监测平台、“天地一体”文物执法监管平台等文物安全监管系统的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努力改变人防为主、防范措施简单落后的现状。加强打击文物犯罪工作的科技和信息支撑,依托相关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更新丢失文物信息数据,有效支持文物案件的侦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