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49/2020-00023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文物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31 |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2020年5月28日召开的“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交办会”精神,要求省文物局对“设立文物商店审批”“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级及以下资质审批”“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下资质审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2020年8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但文件中对告知承诺制仅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对行政审批机关如何告知、企业如何承诺、承诺哪些内容、发证后如何监督承诺是否执行到位等等都未明确,需要制定文物领域内具体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及对应改革事项的文书文本,保障“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
省文物局综合处参考上海市、舟山市的办法,会同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等相关处室意见后,形成《浙江省文物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意见征求稿)》,2020年6月24日至7月3日,在政务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意见0份。经合法性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通过。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二改革具体任务和举措(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二)《浙江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变动清单(2020年版)》
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承诺的定义、适用范围。该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区域,依据省政府相关文件确定,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行政审批机关应告知的内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及发证后行政审批机关后续的监督检查措施。如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书面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或组织属地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三)列举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五种情形。
(四)申请人因虚假承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应承担的后果,除依法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外,该行为还将作为不良信息录入申请人信用档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浙江省文物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自2020年9月15日起正式实施。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的事项由浙江省文物局另行发文公告,同时配套相应的告知承诺书文本。
原文链接: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