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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
浙政发〔2005〕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核,省政府同意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的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63处)和与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共计16处),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期完成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
1、浙江省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2、与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名单
浙江省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与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名单.pdf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