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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调整部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浙政发〔1997〕1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文物局提出的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25处、撤销原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调整保护内容的原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现予公布。
浙江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拥有极为丰富的文物资源。保护和利用好这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于正确认识浙江的发展历史,继承和发扬浙江人民的优良传统,促进浙江的两个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各地、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使之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附:浙江省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撤销、调整部分原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pdf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