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 政策文件
  • >
  • 政策解读
  • 索引号 002482349/2021-00020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发布机构 浙江省文物局 成文日期 2021-02-24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文物发〔2020〕145号)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26 10:36 来源:浙江省文物局

    一、清理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暂时保留)、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保障省文物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文物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2020年11月起,省文物局综合处组织对省文物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这次清理的范围是:2020 年10月31日以前省文物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4件。

    (二)清理内容。与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省文物局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充分征求了省局相关处室的意见,在门户网站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清理建议。经合法性审核、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发布。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决定继续有效14件。

    原文链接: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