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物发〔2018〕294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良渚遗址管委会:
现将《浙江省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物局
2018年12月4日
浙江省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文物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学习培训对象是指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或者从事文物执法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各级文物执法机构组织实施。
浙江省文物局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性文物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工作,并指导各地开展有关工作;各市、县(市、区)文物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或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工作。
第四条 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一)法学基础知识以及相关公共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二)涉及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
(三)执法业务常识和基本技能,包括:执法巡查、案件查处、执法督察、突发事件应对、文物业务常识等。
(四)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五)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坚持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体学习可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全面掌握与行政执法、文物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文物执法知识。
(三)开展集中培训的,全省性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设区市全域性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单位业务培训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与文物执法有关的各种自学考试或在职函授学习,提倡自学,结合理论业务知识,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五)新法律法规颁布后,应及时宣传并在3个月内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情况成绩应纳入年终岗位考核,作为执法岗位上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