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物发〔2017〕294 号
局机关各处室 :
为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浙江省文物局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试行)》等6项制度。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政府信息公开6项制度及《浙江省文物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文物局
2017年8月16日
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浙江文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文物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省文物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局综合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局综合处负责配合协调各处室维护和更新在省文物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网上查询功能,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
第八条 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等机构职能情况;
(二)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省文物局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三)全省发展的规划、年度要点、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文物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须提交的材料项目和结果;
(五)文物行政处罚情况;
(六)重要评审工作、重大文物保护项目、重大文物主题活动、重大设施建设工程;
(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
(八)文物行业标准;
(九)年度预算编制、决算执行、“三公”等情况(由省文化厅统一公开,省文物局负责转载公开);
(十)政府采购工作情况;
(十一)廉政建设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单位不能审查确定的,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单位的初审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起草公文过程中,应在发文单中注明“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内容。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根据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浙江省文物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有关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浙江省文物局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各处室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局综合处负责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处室经办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处室内部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局综合处、分管领导批准;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信息拥有处室和局综合处分别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处室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人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第十九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局综合处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局综合处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对于只涉及特定主体权利义务,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省文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由相关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范围的但尚未公开的,立即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可部分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省文物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 局综合处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到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要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省文物局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主要是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全面准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和考核制度。开设网上投诉信箱,聘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组织网上评议问卷调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省文化厅机关处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处室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及时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故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职责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文物局相关处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由局综合处负责受理)举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文物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局综合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文物局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目标是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权力运行,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服务群众。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是否全面、完整、真实,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换。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新闻发布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被考核处室就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局综合处;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八条 考核结果计入省文化厅机关处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处室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综合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保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省文物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及时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故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职责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评议重点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服务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情况。
三、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设计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问卷调查表,接受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企业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四、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六、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局相关处室应及时整改。
七、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我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我局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的渠道、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文物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方便申请人对有关信息的申请或咨询。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一是网上申请。申请人进入我局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我局的时间为申请时间。三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我局,当场提交申请表。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将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我局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我局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我局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的,我局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第七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我局审核后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对于要求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研究课题类申请,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关渠道自行查阅;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由包括我局在内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我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一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由局综合处统一受理,交由相关处室限期办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文物局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局聘请的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党群关系,广纳民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主持人提出,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人选。
第四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局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省文物局反映,由局综合处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八条 主动做好政策解读。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的会议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在3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出台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文物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2017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深化“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服务信息公开,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办理延伸,推动简政放权、优化政务服务。(责任处室:文物安全处、综合处)
(二)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做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工作。由牵头处室分别做好其他重要政策的解读工作。(责任处室:综合处和相关处室)
(三)根据相关规定,公开省文物局年度预算编制、决算执行、“三公”、政府采购等情况。(责任处室:综合处)
(四)公布省文物局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在做好文件发布的同时及时发布相关解读材料。(责任处室:文物安全处和相关处室)
(五)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责任处室:综合处、省文物监察总队)
(六)推进文物评审项目的公开。(责任处室:各相关处室)
(七)推进文博单位公共文化服务信息的公开(责任处室: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八)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处室:综合处)
(九)公布省文物局廉政建设情况(责任处室:综合处)
(十)完善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处室:综合处)
(十一)做好依申请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做好政务咨询投诉受理工作,实现群众诉求的统一接收、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责任处室:综合处和相关处室)
(十二)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及时通报公开文物执法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处室:文物安全处、省文物监察总队)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处室要坚持加强对新形势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抓好政务公开重点任务的落实,着力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公开不主动、不及时和公开效果不理想等问题。
(二)落实责任。各处室要对照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逐项抓好落实。要利用好省文物局网站、官方微信等平台,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及时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等问题。同时,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规范保密审查程序,落实保密审查责任,切实做好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完善平台。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发挥好浙江省文物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积极做好与浙江政务服务网对接联网工作,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约化水平。加强网站数据库建设,着力完善搜索查询功能,方便公众获取信息。
(四)强化考核。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处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强化激励和问责。
抄送:省政府信息公开办,省文化厅。
浙江省文物局综合处 2017年8 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