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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文物局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08-25 来源:浙江文物网 作者:浙江省文物局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局聘请的利益相关方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党群关系,广纳民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三)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问题。
      第三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主持人提出,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人选。
      第四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二)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五条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一)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二)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局机关进行咨询;
      (三)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3日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省文物局反映,由局综合处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八条  主动做好政策解读。邀请利益相关方参加的会议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在3个工作日内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出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