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评议重点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服务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违纪情况。
三、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设计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问卷调查表,接受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企业和群众代表等进行评议。
四、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对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六、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局相关处室应及时整改。
七、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