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浙江省文物局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目标是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权力运行,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服务群众。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是否全面、完整、真实,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换。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新闻发布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四)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五)服务情况。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六)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被考核处室就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局综合处;考核小组采取现场考核、综合评审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小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八条 考核结果计入省文化厅机关处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定为差的处室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九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综合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