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浙江文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文物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省文物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局领导担任,成员为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职机构。局综合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局综合处负责配合协调各处室维护和更新在省文物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网上查询功能,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三种。
第八条 根据《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主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设置、职能、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等机构职能情况;
(二)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省文物局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三)全省发展的规划、年度要点、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文物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程序、须提交的材料项目和结果;
(五)文物行政处罚情况;
(六)重要评审工作、重大文物保护项目、重大文物主题活动、重大设施建设工程;
(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
(八)文物行业标准;
(九)年度预算编制、决算执行、“三公”等情况(由省文化厅统一公开,省文物局负责转载公开);
(十)政府采购工作情况;
(十一)廉政建设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第八条及第九条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单位不能审查确定的,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单位的初审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起草公文过程中,应在发文单中注明“主动公开、不予公开”内容。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根据第八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浙江省文物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有关新闻媒体;
(四)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浙江省文物局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原则上由制作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各处室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记录、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局综合处负责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拥有处室经办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处室内部按规定程序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并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三)根据信息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请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局综合处、分管领导批准;
(四)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五)信息拥有处室和局综合处分别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处室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定期公开的信息,可以授权经办人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第十九条 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处室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失效情况。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合理的,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局综合处在接到更正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正的决定。局综合处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对于只涉及特定主体权利义务,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省文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由相关处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公开范围的但尚未公开的,立即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可部分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内容。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依法不属于省文物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 局综合处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按照职能分工分送到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但要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省文物局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六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主要是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全面准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和考核制度。开设网上投诉信箱,聘请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组织网上评议问卷调查。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省文化厅机关处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处室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及时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故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职责的;
(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文物局相关处室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由局综合处负责受理)举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收到举报后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文物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局综合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局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