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7〕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文物局提出的第七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286处,另有10处与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按期划定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文物局,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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