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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2482349/2015-00006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发布机构 浙江省文物局 公开日期 2015-07-13
    统一编号 ZJSP22-2015-0004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浙文物发〔2015〕265号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公布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丙、三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1 14:02 来源:省文物局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为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审批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13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0号),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丙、三级资质审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工作。

    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丙、三级资质审批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文物保发〔2014〕13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丙级、施工三级、监理丙级资质标准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参照《资质管理办法》,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浙江省文物局参照《资质管理办法》,并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勘察设计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设计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主要设计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退休人员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

    1.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国家未全面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认定前,经勘察设计类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合格的,视同为具有相应资格);。

    2.参与完成两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且通过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3.具有文博、建筑、规划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已连续受聘于该单位6个月以上;

    5.近三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对文物造成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四)具有不少于3名协助主要设计人员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

    (五)业务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的从业范围或主要设计人员的从业经历确定。

    二、施工三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名:

    1.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国家未全面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认定前,经施工类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合格的,视同为具有相应资格);

    2.参与完成两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施工,工程质量合格,通过文物主管部门验收;

    3.已连续受聘于该单位6个月以上;

    4.近三年内主持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文物保护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

    1.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国家未全面开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技术人员认定前,经施工类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合格的,视同为具有相应资格);

    2.参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已连续受聘于该单位6个月以上。

    (五)文物保护工程各专业工种技术人员、资料员、安全员等配置齐全。

    (六)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专业技术装备。

    (七)业务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的从业范围或项目负责人的从业经历确定。

    三、监理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

    (二)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人员不少于5名:

    1.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或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国家未全面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认定前,经监理类浙江省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合格的,视同为具有相应资格);

    2.参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2年以上;

    3.已连续受聘于该单位6个月以上;

    4.近三年内主持完成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四)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配置齐全。

    (五)业务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的从业范围或监理人员的从业经历确定。

    本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实施。

    浙江省文物局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