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349/1990-00003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文物局 | 公开日期 | 1990-10-10 |
统一编号 | ZJSP22-1990-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浙文物考字〔1990〕131号 |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试行《浙江省文保单位“四有”工作规范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是文保单位的保护、管理、使用和研究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目前各地对此项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都有较大的差别。为使文保单位“四有”工作有一个较统一的工作规范,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规范细则》,现发下试行。请你们把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你们的经验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及时修改和推广。
浙江省文物局
一九九○年十月十日
浙江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规范细则(试行)
为加强本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与《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细则。
对本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各级文保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各市(地)县(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
一、划定保护范围
1、在文保单位公布后的一年之内,应按照确保文物安全、利于文物研究利用的实际需要,与当地建设规划部门共同提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划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还应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的界止,应分别用红线和蓝线准确标明在不小于五千分之一的地图上,忌用示意图表示。
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明。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域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分别划定。凡有明显边界的文物保护单位,可按现有边界划定。也可视保护的实际需要,按稍大于现在文物保护单位边界的范围划定。
原建筑群大部分已毁,仅存个别单体建筑的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应按现存单体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在城、镇、村内孤立的单体文物或孤立的高层文物为主要内容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的方圆半径应不小于文物的高度。古遗址、古窑址、古城址等地下文物为内容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有遗迹现象以外30-50米的范围。古墓葬或古墓葬群为内容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应不小于封土以外 10米或墓口以外30米。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为内容的文保单位与古建筑、历史建筑为内容的文保单位等同。石刻、碑碣或其他文物为主体的文保单位,其保护范围应在主体以外10米至30米。
3、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可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环境、景观和安全的需要,在保护区之外划定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特别是对震动、污染敏感的文物,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控制的范围,保证文物的安全。在未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前或保护范围小于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的,在其周围进行生产建设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办理。
在建设控制地带以内,应规定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各区段内,建筑物高度控制的不同要求和对建筑物外观形式、色彩、材料的特殊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尽量按街道巷弄等相对稳定的标志物为界止。
二、建立记录档案
文字记录档案应包括为科学研究和保护、修缮、发掘提供科学资料的文物本身的记录,文献史料、照片、拓片、实测图等技术性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资料。
1、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必须准确详实,力求做到系统完整。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和参考卷。主卷以记录科技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参考卷收载与该文保单位有关的、可供参考的资料。
2、主卷包括以下内容:
(1)文保单位登记表,包括级别、编号、名称、时代、地点、公布机关、公布日期、自然地理环境、文物内容和价值、附属文物、历史沿革和保存现状、维护情况、使用情况、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标志、保护说明、保护机构和群众性保护组织或文保员。
(2)历史文献,包括与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全部原始资料——历史文献、笔记、传说、回忆录、历史照片等,与该文保单位有关的研究论文、书籍目录。对纪念性的文保单位,尤其要重视文献类资料的收集工作。
为了说明各类文物保护单位记录的具体要求,把文保单位分为以下种,分别提出特别注意的记录要求如下:
寺庙建筑——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外部空间,包括山峦、河流、周围构筑物、植被等;平面总体布局,纵轴线上的主要建筑、两侧的次要建筑、外围的一般建筑,分线分片按主次详略记清楚。(2)依次记录单体建筑,包括外观风格、平面布置及尺度、地面、础形、柱形、梁架结构、斗拱、装修、椽、枋、檩的形制特点及主要尺寸、屋面做法、雕刻、彩绘、壁画等。次要的单体建筑要记清不同功能的平面结构、(包括楼层平面)梁架结构形式、门窗装修等。
纪念建筑——应首先全面了解该纪念建筑的有关历史情况,在记录中注意有特别纪念意义的文物环境、建筑结构、附件、题记等。
民居——民居包括复杂的文化环境。(1)村落环境,周围的山脉水系、具有改善环境作用的建筑物、宗族的阴宅选址等。(2)民居的总体平面布局,单体平面布置,地面,梁架结构,屋面做法。斗拱、椽、枋、檩的做法、柱础式样及尺寸,装修、砖雕、石雕、木雕艺术,匾额、楹联。注意宗法制度、民俗、风水、宗教、禁忌方面的因素。(3)民居的其他特点。
古塔——(1)古塔有很丰富的文化内涵。应注意古塔的环境与城市、村镇的内在联系或在寺院中的位置。(2)古塔的性质。(3)平面、立面形式。(4)塔体结构。(5)建筑材料、粘结材料。(6)注意与宗教活动有关的特殊功能的结构。(7)注意记录历代维修的痕迹和塔上的题记、彩画、塔砖铭文等断代资料。
古桥——(1)记录水系及在交通上的地位、所在的位置、环境。(2)桥的类型、结构、(长宽、平面、桥墩、拱券构造、净跨、矢高、桥面做法、坡度、桥栏式样)尺度,桥廊的形式、结构。注意有关建桥题记、碑记及民俗文化方面的附属物。
牌坊——在大环境中所处的位置,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其它要求一般与木构建筑相同。(其部分构件名称有别于木构古建筑,可参考《营造法原》。)
名人墓——地点、环境、墓道、石兽、翁仲、墓型、结构、尺寸、墓碑、碑文、墓区范围、墓园绿化。
水利建筑——地点、年代、建筑类型( 堰、堤、塘、坝、闸、湖等)地理环境,主体水工建筑的平面、长、宽、高、断面形式、结构、配套设施的结构,支渠。其他附属建筑的详细记录。该设施在历史上的价值和作用。
摩岸碑刻——地点、环境、石质、朝向、大小尺度、题记、碑文的全文抄录,字体及尺寸、撰写者、书丹者、年代、刻制手法。
石窟造像——(1)地理位置、环境、石质。(2)造像规模、分布、编号数量。(3)各龛的龛形大小、造像姿势、大小尺寸、手印、服饰、脸形、发形、背光、头光、座式、雕琢手法、风格、造像题记铭文。(4)总平面及各龛的关系。
古遗址、古窑址——此二类内容的文物保护单位记录,应包括(1)名称、地点、方位、环境、范围、保存情况。(2)文化层堆积内涵,是否经过试掘或发掘,时代判断。
古墓群——名称、地点、环境、范围、保存情况、墓葬结构(包括墓道、葬具、墓室等),人骨架、随葬品,是否经过发掘,时代等。
(3)测绘图、器物图、照相、拓片
测绘图包括地理位置图、文保单位平面图、地上建筑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遗址地层剖面图及其他必须绘制的图纸。各种图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技术人员进行绘制,经过审核无误后存档。
照相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全景或航测照相,文物的外观内景,局部特写,残损情况。文物历次维修前后及标志等照相。照相资料应整理编号,填写拍摄时间、名称、说明以后成册入档。一些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备录相资料。
3、副卷包括以下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文件和各级政府推荐的件及附件。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关于该文物保护单位有关保护文件、布告、通知等。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群众性保护组织签署的协议书委托书。
群众性保护组织的成立、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管理机构的建立,历届领导名单。
该文物保护单位档案建立的情况。
4、参考卷内容:
该文保单位的宣传品及其介绍材料。与主副卷各项内容有关的背景材料和其他有关的参考材料。
5、文字记录档案一律用16开本装祯。封面标明档案名称,下部标明建档单位及本册建档日期,书背标明档案名称。
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的主、副卷至少一式四份,分别存放在国家文物局和省、市(地)县(市)文物机构。参考卷至少一份存放在文保单位的管理机构。保存档案必须有安全场地和设施并有专人负责,要及时把新发现、新成果或原始记录档案中须变更的内容补充到档案中去,并及时按原上报份数上报。
三、 竖立标志说明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建立标志说明,标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竖立日期及竖立机关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由文物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在该文保单位公布后的一年内树立。
标志碑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碑比例为横三竖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碑名文字一律正楷书写(或仿宋体)。
国家级和省级文保单位的标志碑采用 坚固的耐久的石质材料,要朴素、显明协调。
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碑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但大小要适中,文字简要,主要简单介绍文物的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保护范围等。
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较大或分布点多,可设置若干标志并增设界桩。
四、建立健全保护机构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责任管理,根据具体情况可分三种形式(1)国家级文保单位和省级文保可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所、博物馆、纪念馆负责全面管理和合理使用。(2)对大部分文保单位可采取建立业余的文物保护管理小组或聘请文保员进行保护管理。文物所在地的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他们进行初步的培训和业务指导。(3)对一些非文物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保护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文保单位使用保护责任书,并指定文物保护负责人负责对文物的保护和维修。个别产权或使用权属中个人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产权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文物的保护、管理的权力和责任,也应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署使用保护责任书。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把检查情况存入档案。